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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5 编辑:小编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

根据1982 年12 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 31 ―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 年12 月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根据1995 年2 月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根据2004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

四次修正

根据2010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

五次修正

根据2015 年8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 32 ―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

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特别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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