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之本:一届人大召开与第一部宪法诞生 立国之本:一届人大召开与第一部宪法诞生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24-03-17 编辑:小编

3月上旬,杭州起草小组又提出了第四稿。

3月12日、13日、15日,北京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扩大会议,对四读稿进行讨论修改,基本上完成了对宪法草案的草拟工作。

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对历次宪法草稿都作了多次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在起草过程中的这些文献没能完整地保存下来,现在能找到的只有1954年1月到2月间的3个油印稿和3月间的一个铅印稿。

1月到2月间的3个油印稿,一个是有些条文并附有说明文字的,一个是附有说明的第一次修正稿,再一个就是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铅印稿是3月18日、19日讨论修改的初稿。

除此之外,现在还能查到的有:

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插话记录稿;

6月11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宪法草案时的谈话记录;

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

9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上通过修正宪法草案时的讲话。

从上述保存下来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对宪法的起草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是字斟句酌,改了又改,批语也写了不少。

在宪法草案最初的一个油印打字稿中,序言部分没有说明文字。

对此,毛泽东在批语中写道:“序言应有说明。”

在稿子第五条的“说明”中有“本条所说的‘资本家所有制’,包括富农在内”。

毛泽东在“包括富农在内”旁画了道竖线,批语道:“不甚妥?”

针对这个稿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

毛泽东批语道:“宜单列一条。”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被单列为宪法总纲第十四条,文字改为:“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在油印打字的宪法草案第一次修正稿中,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人民民主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安全和一切合法权益,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惩办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危害人民、破坏人民民主制度和破坏国家建设事业的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毛泽东在其中的“全体公民”旁画了两道竖线,并在上方写有“什么是公民”字样。

又在其中“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之后画一插入号,并在上方写有“举行内乱,推翻政府”字样。

这一条附有以下说明:“《共同纲领》该条中,原用有‘严厉处罚’,那是对‘首要分子’说的,而本条现在的规定是指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故不用‘严厉’二字,以使规定较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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