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雪国耻: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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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70周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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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6月,赫德和澳门葡萄牙总督罗纱密拟一个约稿,送交清政府参考。清政府授权赫德派中国海关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去里斯本进行谈判,但却明确表示,中国决不割让澳门及拱北,只允许葡萄牙人在租赁并按年缴税租银的条件下治理澳门。

1887年3月26日,赫德的代表金登干与葡萄牙政府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也称《里斯本议定书》。据此,葡萄牙同意按照香港的办法在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而金登干则代表清政府承认“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

金登干与葡萄牙政府签订中葡《会议草约》时,曾应允其来华缔约。同年12月1日,由总理衙门大臣奕�与葡萄牙全权代表罗纱,在北京正式签订《和好通商条约》,并于当日交换批准。

此条约共五十四款,主要内容为: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葡萄牙人可以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工地,建造房屋,设立栈房、教堂、医院等权。

葡萄牙通过这个商约,肯定了在澳门的地位,同时在中国取得了与其他西方国家同样的特权地位。

这样,清统治者为了征收鸦片税的问题,竟在条约中出卖了澳门。而实际上,澳门对大陆上的鸦片及其他走私并未因此得以消弭,葡萄牙的殖民统治反而更加黑暗了。

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当时的中国政府于1928年正式宣布:1887年12月1日签订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作废。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日报》曾于1963年3月8日发表评论员文章,强调指出:

香港、澳门这类问题,属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问题……我们一贯主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

1972年,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的信中,重申了中国政府的立场:

香港、澳门是属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

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合国大会建议从上述的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

1972年11月8日,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委员会的报告。

由此可见,葡萄牙盘踞澳门早已失去条约的根据。因而,中国在适当的时候收回澳门的全部主权,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吴学谦重申对澳门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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